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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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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宿迁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管理,经校领导研究,现将《宿迁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 《宿迁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宿迁学院 2019年1月20日
宿迁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宿迁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推进“两融一新”(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融合社会办学资源,创建应用型本科高校办学新模式)重要平台,为进一步加强平台建设与管理,提升建设和发展水平,推动研究院主动服务企业创新和产业创新,更好地为宿迁市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的主要功能: (一)培育高新技术研发团队。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吸纳宿迁学院及地方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组建培育高新技术研发团队。 (二)攻克关键共性技术。围绕全市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链和创新链延伸等关键环节,集聚科技资源,开展联合攻关,实现关键共性技术突破。 (三)助力宿迁学院创新发展。参与学校科技发展规划编制,提出科技发展政策建议,发挥对学校科技创新的带动作用。 (四)发挥校企纽带作用。作为宿迁学院与企业、行业联系的窗口,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与企业共建实验室、研发中心等。 (五)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构建产学研合作机制,开放共享研究院科技资源,开展技术交易和技术服务,加速技术转移与转化,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六)提供实习实训支持。协助宿迁学院做好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实训工作,为创新创业提供开放式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宿迁学院成立研究院工作协调小组,主要校领导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科技处、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四条 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和审议研究院的规划布局、重要政策、经费支持、绩效补助、奖惩等重大事项。每学期召开一次校地联席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总结工作部署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工作协调会。 办公室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做好各部门联络协调,对协调小组研究部署的工作进行督查,组织对研究院进行绩效评估。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科技处负责研究院的业务指导和服务;教务处、学生处负责学生实习实践环节的组织;人事处负责研究院兼职、挂职教师的选聘、考核和奖惩;财务处根据校长办公会或协调小组意见安排研究院建设补助资金或政府入股资金、运行补贴、绩效补助等资金预算、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后勤处主要负责协调固定资产的登记与变更;审计处负责对校内外投入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宿迁学院集成优势资源,为研究院提供人才支撑,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机制 第六条 研究院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独立运行、独立核算。 第七条 研究院实行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协调小组提名,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长聘;副院长、各研究中心负责人由个人申请、部门(二级学院)推荐、院长提名、校长聘;其他兼职人员由个人申请、二级学院推荐、人事处备案、院长聘。研究院设专职人员2人(专职副院长、办公室文员各1人);董事会由院长、副院长和各中心负责人组成;监事会主席由审计处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研究院先期设立三个研究中心:新材料研究中心、工业设计研究中心、计算机应用研究中心。各研究中心经研究院备案并报协调小组同意后,纳入研究院统一管理、考核。研究院为各研究中心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科研用房。 第九条 按照“合理布局、统筹推进,成熟一个,吸纳一个,支持一个”的原则,鼓励宿迁学院创新团队在研究院设立其他研究中心。 第十条 申请加入研究院的研究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发领域或方向切合宿迁市及周边地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需求,符合国家及省市的产业发展政策。从事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及其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等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实力,掌握一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作用。 (三)拥有创新能力较强的学科带头人及人才团队;科研人员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人员的专业、学科、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 第十一条 研究院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科研项目遴选机制、考核机制,积极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加大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的自主权,充分调动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第四章 建设目标与任务 第十二条 研究院以三年为一个建设与考核周期,各建设周期内需要完成如下目标任务: (一) 平均每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件或申请10件专利(其中,申请发明专利的数量不低于5件),且实现科技成果转让累计不低于10万元;或与企业签订累计不低于30万元的横向项目;或获得国家、省、市级项目累计不低于20万元;或累计到账各类项目经费不低于30万元。 (二)平均每年开发2项新技术(或2项新产品;或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件),且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论文3篇(或在EI、SCI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 平均每年与8家以上企业开展富有成效的合作,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平均每年联合企业申报各类科研项目4项以上,并完成项目的研究工作。帮助宿迁企业开展国家、省工程技术中心与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及创建工作。 (四) 平均每年面向企业、行业开展技术咨询、分析检验、技术培训100次以上。 第十三条 研究院每年按规定向协调小组提交运行情况报告、财务报表等,协调小组对研究院的运营状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出台之前的结余经费作为今后研究院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水电费、物业费、办公用品、通勤补助、人身意外保险、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餐补等)和科研启动费(主要用于专利代理、申请、年费以及论文版面费等);给予研究院专、兼职工作人员适当的通勤、餐费等生活补贴,每个月按实际考勤结果发放,所需经费从研究院运行经费中支出;研究院建立相应内部考核和奖惩机制;校内各二级学院根据研究院发展需要,统筹各类优质资源支持研究院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以研究院名义申报获批的纵向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科研管理相关政策执行,所需的配套经费按照学校相关科研管理规定给予足额配套并下拨到研究院;申请、获批的各级政府或部门的奖励、补贴资金划拨研究院专项账户,作为后续运行经费使用。检测、培训、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项目收入,在扣除7%管理费(研究院5%,二级学院2%)后,剩余部分的收入由研究院制定政策自主确定使用范围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税费按照相关税法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教师以全脱产、半脱产形式到研究院挂职锻炼,脱产期间减免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所有挂职、兼职教师在研究院的工作经历,按照《宿迁学院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研究院牵头组建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举办论坛、沙龙、讲座、专题培训和产学研对接活动,聘请国内外行业知名专家担任产业技术顾问。 第十八条 学校优先推荐研究院专兼职人员申报市级以上各类人才、科技项目,鼓励他们兼任企业科技副总、技术顾问。 第十九条 协调小组研究制定研究院年度绩效评估考核办法,评估结果为优秀,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以“宿迁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 署名的所有项目、技术、成果、荣誉等均可纳入校内相关教科研等绩效考核,在评优、评奖、职称或职务晋升等方面与以宿迁学院署名的同等对待;所有专、兼职人员平时的业绩、表现作为校内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获得的专项资金须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二条 一个考核周期满或院长离任时,学校对研究院和院长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根据规定申请参加一年一度的宿迁市市区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评审,其绩效评估结果可以认定为本管理办法考核结果;也可依据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建设目标与任务进行考核(按照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条执行),评分标准参照《宿迁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评估表》(附后)。 第二十四条 评估材料包括: (一)绩效评估工作总结; (二)自评表; (三)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五条 评估程序: (一)绩效评估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估相结合、自评与专家评议相结合、书面材料与现场考察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评估程序主要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议、现场考察、协调小组审核、公示等。 (三)绩效评估指标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评估结果作为对研究院给予后期补助及奖励支持的重要依据。评估内容侧重考核服务企业、研究开发、建设管理、成果产出等。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的使用: (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估结果“优秀”,根据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评估结果“不合格”,要求限期整改。连续2年不合格,相关人员停止发放补贴。 第二十七条 评估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研究院及其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宿迁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宿迁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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