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试行)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以及学校的科研拨款配套经费等,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和政策。 四、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基金、管理、财经、社科、学会类(简称A1类)课题经费分配办法:2%校科研发展基金,2%院部科研管理费,2%校科研管理费,94%课题组经费。
2.其余类(简称A2类)课题经费分配办法:4%校科研发展基金,2%院部科研管理费,2%校科研管理费,92%课题组经费。
3.课题结束后,剩余经费分配办法:70%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20%校科研发展基金,10%院部基金。 校科研基金项目和校配套经费,不提任何费用。 4.课题延期结题需经科技处批准,否则课题经费不予延期使用。 五、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横向项目到款后应先扣除发票税款。
2.如果有配套代购设备费的或有外包或外协部分的也应扣除,有关经费的数额由课题组和科技处根据合同确认。代购设备费学校扣除1%的管理费后专款专用。代购设备费如有节余,可转为科研经费并追加分配。
3.横向项目净经费[=实到项目经费—税费—代购设备费(含1%管理费)]分配如下:4%校科研发展基金,3%院部经费,3%校科研管理费,90%项目经费。 4.项目经费到位后,项目组可以提取项目经费的20%为劳务费。 5.项目结束后,剩余经费分配办法:60%项目组酬金,40%项目组发展基金。 项目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后续项目的启动,仍由原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 六、产品研制开发项目收入管理办法
1.该项目的销售收入作为分配基数(包括制造成本),对于大型外购配套设备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校科技处确认后,可不作为分配基数,该部分扣除1%的校管理费后专款专用。 2.产品研制开发项目收入分配如下: 4%校科研发展基金,3%校科技处管理费,3%所在单位经费,90%项目经费。
3.项目需缴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附加税等)由项目组承担,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4.产品销售收入到位后,项目组可以提取项目经费的25%为劳务费(现金)。
5.项目结束后,剩余经费分配办法:60%项目组酬金,40%项目组发展基金。项目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后续项目的启动,仍由原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
6.部分项目因政策性退税,其所退税款的10%作为校财务管理费用,30%作为科技处管理费用,其余返还项目组。 七、对外科技服务、纯技术转让收入管理办法 1.此类收入以扣除应交税款后作为分配基数。
2.此类收入分配如下:20%校科研发展基金,4%校科技处管理费,6%所在单位经费,70%项目组酬金。 八、下列情况暂缓或不予提取科研酬金: 1. 项目未按进度要求进行,可能给学校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2.项目未按要求办理结题手续的。 3.项目委托方提出合理要求的。 4.所在部门和校科技处认为暂时不宜提取的。 九、学校对科研经费中相关科目的开支比例及使用报账的审批使用规定如下:
1.科研业务费:只可用于办公用品、业务资料费、本项目研究报告、论文印刷费、项目必需的学术会议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需的考察费、差旅费的支出。 (1)实行科研项目出差事前审批制度。科研项目出差事先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填写《宿迁学院科研项目出差审批单》(见附件)。项目组成员出差,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科技处审批。出差预支出费用超过一千元以上的,需报分管科研校长审批。 (2)报销时办公用品、业务资料费、印刷费须附明细。
(3)会议费、培训费报销须附会议、培训通知,通知内容应包含: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内容,并加盖主办方公章(若通知形式为邮件通知的,必须将邮箱页面一并打印)。会议由第三方公司承办的,须在会议通知中体现,发票开出单位公章与会议通知中单位一致。 (4)会议电话形式通知的,参会人员必须向校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参会。报销时书面申请附后。 (5)购置的图书资料须入校图书馆馆藏后借阅。报销时附图书馆固定资产登记单。
(6)同一项目的差旅费必须一起报销,同一次出差的住宿费与交通费不可拆分报销。科研项目差旅费相关补助标准参照《宿迁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试行)(宿校[2015]66号)执行。 2.实验设备费、实验材料费:主要用于科研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
原则上校内科研经费不得用于购买设备,如确实需要报科技处审批。需要登记为固定资产或者低值易耗品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版面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4.项目经费如需分类报账的,各科目比例分别为:科研业务费不超过20%,实验设备耗材等不超过50%,版面费等不超过30%。 5.报销的票据需是税务机关登记的正式发票或具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项目签订合同对经费使用范围另有要求的按照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签字权限和使用报账仍按本规定执行。 6.使用学术交流费必须事先填写学术交流费使用申请单,报校长审批同意后使用,报账时需附使用申请单。 7.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使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8.所有报销单据须有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签字。 9.单次报账金额人民币1000元以上,须报分管校长审批。 10.科研项目在如期完成或提前完成的情况下,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六个月之内办理结账手续。 11.个人所得劳务费及酬金等个人所得调节税自理。
十、正常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生效。劳务费、项目组酬金及数额较大的转款等支出需经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十一、本规定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