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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学院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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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以下简称“科研启动经费”)旨在为我院引进的人才创造必要的条件,为争取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作前期调研和预研究工作,为规范经费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启动经费的资助对象为符合我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相关要求见《宿迁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外聘教师政策》(宿院[2010]59号)。 第三条 引进人才须提供自拟科研项目以及经费使用计划书。 第四条 科研启动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科研业务费:指因为项目实施而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维修费、实验测试费、图书资料费、专用材料费、培训费、咨询费、社会调查费、学生及其他教师助研经费及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 2、科研设备费:指购置必备的办公设备以及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专用仪器购置、运输、安装等所产生的费用。购置设备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批准,设备购置后应当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要求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学校。 第六条 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期一般为两年。两年内使用科研启动经费的70%,剩余30%经专家对科研启动经费项目审核合格后启用。 第七条 科研启动经费从学院人才引进基金经费中支付。在科研启动经费使用期间,获资助者每年须提交启动经费项目年度报告,两年使用期满后应提交科研启动经费项目总结报告。 第八条 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结项须经过专家评审鉴定。获资助者在结项前应申请到至少一项(市厅级以上)纵向课题方可结题。 第九条 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结题后剩余资金可继续使用。为激励引进人才的科研积极性,可提取总经费的5%作为奖金。 第十条 科研启动经费项目如三年内仍不能结题,则不能启用剩余30%经费,并影响当年年度科研考核等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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